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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緩召宣導

人事櫥窗 / 2019-07-22 / 點閱數: 186

臺南縣立大灣高級中學 99年度教師 3款緩召宣導法令注意事項

 壹、三款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 98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二、接受申請:開學後 2 個月內提出申請。 

貳、三款緩召作業規定:
一、本校利用公布欄及各種集會實施公告與宣傳。

二、緩召申請案件區分:
 (一)第 1 類---新發生原因( 98 年度):
       原不合於緩召要件(如任職未滿 1 年等),至合於緩召申請要件之日(如已滿 1年)起 30日內提出申請,其有效期限自核定日起,至聘書聘期屆滿當年之 12 月 31 日為止;如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應併於 98 年度申請時辦理。

(二)第 2類---年度申請案件( 99 年度):
1. 新發生:凡初次申請緩召原因未依時限於 30 日內申請者,請於開學後 2個月內提出申請;有效期限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至聘書聘期屆滿當年之 12 月 31 日為止。

2.延長時效:凡經核准緩召有案,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請於開學後 2個月內辦理延長時效,其有效期限同初次申請。

 

 

三、教師辦理三款緩召應檢附證件及事項:  

 

應具備條件

申請要領

應繳送之證件

備註

初次申請

延長時

效申請

申請

複核

1.  年滿 23歲。

2.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3.  在國民學校任教,並取得正聘書。

4.  完全中學教師以受聘「國中部」編制為國中(小)部專任教師方具申請資格。

閱悉年度緩召公告時,

應檢附學經歷證件送服務學校申請辦理。

1.聘書。

2.退伍令。

3.合格教師證書。

4.大學畢業證書。

5.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務

  (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

1.  聘書。

2.  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須另檢附課表。

 

核定不准原因申複理由隨函附註。

新發生緩召原因教師應於 30日內提出申請手續同初次申請。

叁、注意事項

一、 三款緩召等第審核標準:

 

    年         

核准等第

年滿 35歲(含) 以上者, 64 年次(含)以下

緩召甲等

年滿 30歲以上未滿 35歲( 65 年至 69 年次)者

緩召乙等

年滿 23歲以上未滿 30歲( 70 年至 76 年次)者

緩召丙等

二、除役年齡

 

        年         

1. 常兵及補充兵 62年次(含)不申請

2. 士官及尉官 48年次(含)不申請

3. 士官長及校級 40年次(含)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