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立大灣高級中學 99年度教師 3款緩召宣導法令注意事項
壹、三款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 98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二、接受申請:開學後 2 個月內提出申請。
貳、三款緩召作業規定:
一、本校利用公布欄及各種集會實施公告與宣傳。
二、緩召申請案件區分:
(一)第 1 類---新發生原因( 98 年度):
原不合於緩召要件(如任職未滿 1 年等),至合於緩召申請要件之日(如已滿 1年)起 30日內提出申請,其有效期限自核定日起,至聘書聘期屆滿當年之 12 月 31 日為止;如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應併於 98 年度申請時辦理。
(二)第 2類---年度申請案件( 99 年度):
1. 新發生:凡初次申請緩召原因未依時限於 30 日內申請者,請於開學後 2個月內提出申請;有效期限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至聘書聘期屆滿當年之 12 月 31 日為止。
2.延長時效:凡經核准緩召有案,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請於開學後 2個月內辦理延長時效,其有效期限同初次申請。
三、教師辦理三款緩召應檢附證件及事項:
應具備條件 |
申請要領 |
應繳送之證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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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 |
延長時 效申請 |
申請 複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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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滿 23歲。 2.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3. 在國民學校任教,並取得正聘書。 4. 完全中學教師以受聘「國中部」編制為國中(小)部專任教師方具申請資格。 |
閱悉年度緩召公告時, 應檢附學經歷證件送服務學校申請辦理。 |
1.聘書。 2.退伍令。 3.合格教師證書。 4.大學畢業證書。 5.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務 (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 |
1. 聘書。 2. 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須另檢附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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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不准原因申複理由隨函附註。 |
新發生緩召原因教師應於 30日內提出申請手續同初次申請。 |
叁、注意事項
一、 三款緩召等第審核標準:
年 齡 |
核准等第 |
年滿 35歲(含) 以上者, 64 年次(含)以下 |
緩召甲等 |
年滿 30歲以上未滿 35歲( 65 年至 69 年次)者 |
緩召乙等 |
年滿 23歲以上未滿 30歲( 70 年至 76 年次)者 |
緩召丙等 |
二、除役年齡
年 齡 |
1. 常兵及補充兵 62年次(含)不申請 |
2. 士官及尉官 48年次(含)不申請 |
3. 士官長及校級 40年次(含)不申請 |